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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平正义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

  • 发布日期: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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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坚定信仰信念、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在新时代,坚定信仰信念,最重要的就是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四个自信”中,制度自信与其他三个自信是一个整体,但也有其相对独立的内涵。简言之,制度自信就是对一个具有优越性的好制度的自信。而一个具有优越性的好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能够容纳、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们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就需要讲清楚如下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否具有容纳、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优势?

马克思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肯定和认可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马克思主义是其理论和思想的基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否能够容纳、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很大意义上取决于马克思主义是如何对待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价值的。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在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平正义是近代以来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着力辩护和发展的价值原则,而马克思则不仅没有对公平正义提出一个系统性的辩护,甚至还站在自由主义的对立面上,对诸如权利、自由、正义之类的价值和问题进行了批判和解构。简言之,在马克思主义所认定和支持的价值谱系中,公平正义并不占有不可撼动的一席之地。这是一种需要澄清的错觉和误解。

马克思在其文本中,的确对权利、自由、正义等价值原则进行过尖锐的批判。但要看到的是,马克思批判的不是这些价值原则本身,而是这些价值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实现形式及其制度载体,以及资产阶级利用这些价值原则来粉饰和掩盖社会矛盾的行为。对于这些价值原则本身,马克思实际上是予以肯定和认可的。马克思主义的最高价值目标是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全面发展的“人的解放”。“人的解放”与“公平正义”不是处在同一个层面和位阶上的价值,但前者在一定意义上却包含了后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核是平等待人,而人的解放虽然包含了多方面的思想意蕴,但其指向的却正是一种平等个体的均衡生活状态,这是一种深层次的平等待人的理念。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虽然没有为公平正义提供一种规范性的辩护,但从其明确提出和倡导的“人的解放”中,却显然能够推导出公平正义这一价值原则。

在对公平正义的认定和界定上,马克思与自由主义有着原则性的不同。自由主义认定和界定的公平正义,在很大意义上是形式化的,乃至与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相背离。一是因为自由主义并没有看到在其所认定的公平正义关系中所包藏的剥削关系,二是因为自由主义是从个体出发来界定公平正义的,因此无法解决在差异性的个体竞争中所产生的类似于丛林法则的互害性。相反,马克思所认定的是一种实质性的公平正义。这种实质性的公平正义要求克服自由主义在公平正义上的“二律背反”,其基本主张在于:生活在世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切实地拥有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利、自由以及发展的机会。

马克思对公平正义的基本态度,代表了马克思主义在公平正义问题上的基本立场。马克思主义的价值主体是人民,其价值目标之一是人民的幸福。人民的幸福自然不等同于公平正义,但公平正义显然是人民的幸福的价值前提之一和题中应有之义。因为,人民的幸福是每一个人的幸福,只有当公平正义成为掷地有声的社会价值时,每一个人的幸福才可能得到来自制度的有力保障。如果说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在公平正义问题上的基本立场,那么这一基本立场也决定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这一问题上的本质规定性。

实现共同富裕与追求公平正义的一致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成果。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底色,这集中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共同富裕”的诉求和追求中。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奋斗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始终坚守的制度原则。共同富裕作为一个长远的奋斗目标和制度原则,其价值前提之一和价值内核之一便是公平正义。如果没有公平正义作为制度保障,如果人们在生存、竞争和发展上没有平等的机会,那么也就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在此意义上,共同富裕必然是检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否容纳、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试金石。

改革开放初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先富带动后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定位。这个基本定位是在经济总量总体不高的历史条件下优先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它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长期发展逻辑,更不可能必然性地构成对共同富裕的排斥和否定。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在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行业和领域之间,一度出现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这说明我国经济发展在“蛋糕”越做越大的同时,也存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问题。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还夹杂着或者带来更多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机会的不平等问题。不管是收入分配差距问题还是机会的不平等问题,都是制约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重要因素。如果不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阵痛”,可能对社会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共同富裕的追求,为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以及机会不平等问题注入了强大的制度性动力。进言之,以解决收入分配差距和机会不平等问题为前提来凸显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切实构成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条尤为重要的主线。2015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无论是协调发展还是共享发展,都致力于解决收入分配差距和机会不平等等突出问题,从而也都内在地包含了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党的十九大报告郑重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事实上,制约美好生活的不平衡发展,很大意义上是指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和领域之间的不平衡发展,也是存在于其中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以及机会不平等问题。这样,在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或者在新时代构建美好生活的实践逻辑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旗帜鲜明地把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以及机会不平等问题作为责无旁贷的时代重任,这就把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作为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彰显了出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勾画和描绘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时指出:到2035年,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的这些勾画和描绘,再一次凸显了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逻辑中的重要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追求公平正义的伟大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于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的追求,集中体现在我国脱贫攻坚的伟大“战役”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脱贫攻坚作为中心工作、关键工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脱贫攻坚,以精准扶贫为重要抓手,真扶贫、扶真贫、脱真贫。这次脱贫攻坚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脱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踏步前进,整体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巨变。收入分配差距以及机会上的不平等往往是由人们不可选择的偶然因素导致的,比如体力、智力、出生地、家庭背景等。在影响和决定收入分配以及发展机会上,这些因素并不具有“必须如此”的应得性。因此,在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内,缩小由这些偶然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是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的。我国脱贫攻坚的主要工作,是对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实施政策倾斜和制度性“帮扶”。显而易见,通过这种政策倾斜和制度性“帮扶”,由不可选择的偶然因素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以及机会不平等,能够在相当大程度上得到解决。这充分表明,我国脱贫攻坚的伟大胜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追求共同富裕、全面兑现公平正义价值承诺上迈出坚实步伐的重要标志。

比较来看,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不仅承认由不可选择的偶然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而且还为这种不平等作辩护。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的自由主义虽然不承认这些偶然因素的应得性,但其趋向于平等主义的理论,并不包含一种支持精准扶贫和共同富裕的主张。这说明,在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体系内,虽然收入分配差距也有缩小的可能性,机会平等也常常被认定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追求,但不可能做到精准扶贫和共同富裕。这进而说明,在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体系内,罗尔斯所提到的“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在这个体系内,人与人永远都不可能在财富收入和发展机会上达到一种趋向于平等的均衡状态。而我国脱贫攻坚战的伟大胜利以铁一般的事实向世人宣告:在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内,每一个人都能够得到来自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每一个人都有发展的机会和人生出彩的可能性。

实践表明,在容纳、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资本主义根本无法比拟的制度优势。这种制度优势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最重要的基础之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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